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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 ▎ 解析“标识适用人群”的运动营养食品

发布日期:2023/5/27 9:51:34 访问次数:2630

运动营养食品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从2004年运动营养食品概念的提出到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实施,表明了运动营养食品在我国从最初的萌芽到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从起初运动营养食品的需求人群只是运动员,到现如今普通人群也可以根据自身运动方式和运动状况选用运动营养食品。

   什么是运动营养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有哪些类别?运动营养食品可以添加哪些成分?标签标示上有哪些要求?运动营养食品又有什么特殊监管要求?小编将从法规、标准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供行业内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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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的归类在我国比较特殊,是区别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产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一类,为满足运动人群的营养需求而设计的一类产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给出了运动营养食品的明确定义。: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因此,只有在特定需求的情况下的人群才适合食用运动营养食品。在没有运动的情况下过量食用运动营养食品,可能致微量元素摄入超标影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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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有哪些类型

   根据GB 24154-2015,运动营养食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按照特征营养素分类,另一类是按照运动项目分类。按照特征营养素分类的有三种: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按照运动项目分类的也有三种: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一)按特征营养素分类的产品定义

补充能量类:以碳水化合物为主要成分,能够快速或持续提供能量的运动营养食品。

控制能量类:能够满足运动控制体重需求的运动营养食品,含促进能量消耗和能量替代两种。

补充蛋白质类:以蛋白质和/或蛋白质水解物为主要成分,能够满足机体组织生长和修复需求的运动营养食品。

(二)按运动项目分类的产品定义

速度力量类:以肌酸为特征成分,适用于短跑、跳高、球类、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健美及力量器械练习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以维生素B1和维生素B2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长跑、慢跑、快走、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健身操、舞蹈、户外运动等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运动后恢复类:以肽类为特征成分,适用于中、高强度或长时间运动后恢复的人群使用的运动营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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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可以添加哪些成分

      GB 24154中规定,按特征营养素分类的各类产品需满足标准附录规定的技术指标。其中包含了对于能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含量的限制。例如:常见的补充蛋白质类产品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

      GB 24154中还规定了按运动项目分类的各类产品的必须添加成分和建议添加成分,具体如下:

   速度力量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必须添加成分为肌酸。由于速度力量类项目要求机体有快速的供能能力,此类产品的主要作用就是提高机体快速供能能力,确保运动人群在需要时有充足的能源物质供应。磷酸肌酸和ATP是速度力量类项目的主要供能物质,而磷酸肌酸的形成方式就是由肌酸在体内与磷酸结合生成,通过食用肌酸可以增加肌肉中肌酸和磷酸肌酸的含量,保证机体的能量储备充足。因此把肌酸这种对速度、力量型项目非常重要的营养素作为速度力量类项目的特征营养素。

   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必须添加成分为维生素B1、维生素B2。对于需要机体持续供能的运动项目,如果机体产生的能量不足以弥补持续运动消耗的能量时,就会导致机体的能量入不敷出。通过补充B族维生素,就可以提高机体的新陈代谢,而促进能源物质参与有氧氧化,加快机体产生能量的速度。

   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必须添加成分为肽类。大量运动后,如果恢复不佳,就会导致体能下降,对于运动人群来说,在长时间运动后及时为身体补充促进机体恢复的营养物质极为重要。通过食用含有肽类的食品,可以为身体补充缺失的氮源,促进身体肌肉细胞的修复和缓解机体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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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

   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以下简称GB 13432)的规定。

   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GB 13432“强制标示内容——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中规定: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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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有什么特殊监管要求

   目前与运动营养食品相关的生产类标准法规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原辅料配料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法规、食品进出口相关的法规等。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有些地方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与运动营养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目前,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江西省、黑龙江省、福建省、陕西省都已出台了相关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贵州省和河南省也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生产许可条件、样品检验等进行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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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的声称要求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GB 13432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一)含量声称

   根据GB 13432的要求,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运动营养食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若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其中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等。

(二)功能声称

      GB 13432规定,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运动营养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对于GB 28050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三)比较声称

   由于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建议企业在设计标签过程中,避免使用比较声称。

运动营养食品可参考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GB 13432-2013

《运动饮料》(GB 15266-2009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辑:郝瑞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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